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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7]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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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精神,现就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办理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二)实行公务员制度之前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国家干部。
  二、2001年9月前(含2001年9月份)流动到企业后办理退休,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上述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在机关工作每满一年补助5.6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或其他渠道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进行公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
  四、上述生活补贴从2001年10月起发放。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的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01年9月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上述生活补贴从基本养老金发放之日起发放)。本通知下发后的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五、2001年10月以后已按13号文规定享受一次性个人账户补贴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年限视同机关工作年限,并按上述办法发放生活补贴。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退休增发生活补贴审批表(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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