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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发改收费函[2005]19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2-19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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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财会函[2005]162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现就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含报名表格、准考证、试卷印制、阅卷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费用。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试行期间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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