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3]1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4
实施时间: 2003-5-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法口径,规范操作行为,现就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对2002年9月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且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地税机关审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
  对2002年9月30日前从事个体经营,且尚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凡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在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但减免税时间应自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起连续计算。
  二、关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问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皖政明电[2003]10号)的规定,对持有我省《再就业优惠证》到本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强对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异地再就业人员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外地到本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情况,向纳税人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通报,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 桂地税发[2010] 2010/1/2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 赣国税发[2006] 2006/3/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 青地税发[2003] 2003/12/19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黔国税函[2004] 2004/1/2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就业再 赣国税发[2005] 2005/12/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陕国税发[2003] 2003/1/29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青劳社厅发[200 2006/4/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 2003/6/2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鲁地税函[2007] 2007/5/1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渝国税发[2003] 200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