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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28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7
实施时间: 2004-8-27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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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74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除依照税收协定或其它国际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应以其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3%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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