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40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5
实施时间: 2004-1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3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问题,省局已下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等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43号)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为我省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二、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将生产产品样品送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质量检测,并凭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当在产品合格证明中注明送检产品所属的饲料种类,未注明种类、不能确定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当地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加强监控管理,并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 桂国税发[2003] 2003/8/2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浙国税流[2005] 2005/6/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 黔地税函[2005] 2005/2/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税收管理 琼国税发[2004] 2004/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和税 青地税发[2008] 2008/5/15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 豫税通告[2018] 2018/7/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 川国税函[2002] 2002/1/2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 浙地税函[2009] 2009/4/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征[2003] 2003/6/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 辽国税发[2000] 20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