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1992]价费字5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11-17
实施时间: 1992-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12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五批不征营业税的行 桂财税[2007]85 2007/9/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浙政发[2008]75 2008/11/19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 川财综[2006]13 2006/6/1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1]20号 2011/4/16
金华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 金市财综[2009] 2009/2/6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 长发改[2015]43 2015/7/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价[2010]282号 2010/12/8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建标字第315号 1992/5/20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1992/6/3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云财综[2009]16 200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