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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9]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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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的规定,结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编制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0月31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8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中央和省里先后取消和停止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8]6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传[2008]4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请各市州及省直各单位严格执行这些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拒绝执行。
  三、2009年10月31日以前,全省及部分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本《收费目录》未公布的其他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财综[2009]46号的规定执行。2009年10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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