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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弘瑞广场第七大道04、07、15幢商品住房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服[2008]2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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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弘瑞广场第七大道04、07、15幢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悉,根据我省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你公司开发的弘瑞广场第七大道04、07、15幢住宅商品房项目地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132号,本期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为13684.03㎡。根据我省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中准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860元。你公司可在上浮不超过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单位(套)商品住房的楼层、朝向等差价由你公司确定,整幢商品住房楼层、朝向等差价率代数和为零。本期地下自行车库、按规定预留的公用部分室内机动车位、应由本期分摊的物业用房等已计入成本;商业用房、按规定预留的非公用部分的机动车位未计入成本。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按“一房一价”公示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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