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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7]73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8
实施时间: 2007-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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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视野注:上述两条法规的文号应该对调。)精神,加强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清算工作,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两税”清算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局成立石恩祥局长任组长,黄安定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的“两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两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包括征管处、法规处、所得税处、流转税处、财产行为税处、国际处、基金处和农税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税处。
  二、凡是符合“两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该纳税对象所涉及的地方税收的各税种及基金(附加、费)的缴纳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一并进行清理,需补交的一并追缴入库。
  三、各单位要将本管辖区域内符合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和竣工项目进行一次梳理,登记造册。使用纳税事项通知书,向纳税人发出清算通知,纳税人应按通知要求申报清算。
  四、对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跨区域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和竣工项目进行清算时,由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与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互相协商,也可报市局统一协调。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了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各税的清算后,应将清算报告及有关的清算资料主动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传递。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的清算结论,原则上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应予认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局协调。
  清算出的税收不能混级混库,应按财政级次入库。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地税局清理出的契税,由市局第三直属分局负责追缴入库。上述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局第三直属分局传递。
  五、清算中的执法文书按行政执法的规定,由各执法主体分别出具文书。
  六、全市地税稽查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房地产企业的稽查,促进“两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两税”清算工作的领导,精心安排,抽调精兵强将进行清算。也可以在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的情况下,借用社会中介力量进行清算,确保通过清算取得实效。市局要将“两税”清算工作纳入今年的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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