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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2]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
实施时间: 2002-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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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徐国税发[2001]25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规定,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你市丰县、邳州的5户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可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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