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0
实施时间: 2003-2-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8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
  2.2001-2002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含已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下同)。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上报市、县(市)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市、县(市)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向纳税人下发《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三、各地在2003年4月1日前民辖区域内所有纳税人《认定单》上的数据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级国税机关在2003年4月底前对纳税人2002年底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纳税人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于3月底按金融企业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 新地税函[2008] 2008/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至兰陵段铁路改造工程营业税纳 2005/9/26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转发《财政部 黔财税[2006]17 2006/6/1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 2011/7/1
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 2015/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 鲁地税流字[199 1995/7/2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浙地税发[2001] 2001/8/1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 穗地税发[2003] 2003/7/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安居工程住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辽地税函[2004] 2004/4/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京地税营[2001] 2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