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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3]2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0
实施时间: 2003-6-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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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自5月底以来,省政府已召开了两次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全省再就业电视电话会议,并对再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再就业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全省国税机关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关系到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鼓励再就业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为推进再就业工作下发了专门文件,提出了明确任务和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有关文件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责任。根据省政府规定,所有再就业政策文件,各省辖市必须在6月底前下发。因此,各省辖市国税局应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属于省局牵头已下发的文件,必须抓紧办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县(区)国税局应及时将有关政策下发到各基层分局。对由其他部门牵头办理的文件,各地应主动配合,力争尽快下发。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明确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部门,加大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税收服务窗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挥征收窗口的作用。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原有企业在正常申报纳税时,应有相应岗位的人员主动为其介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再就业税收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
  四、密切联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配合,有完整的办理程序。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形成合力,将再就业税收优惠真正落到实处。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新办服务、商贸企业以及主辅分离兴办经济实体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征管关系,为纳税人营造宽松的环境;要密切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了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五、狠抓落实。各地要在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注意狠抓税收政策的落实。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经有权部门发放的资格认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减免税管理权限要求及时予以办理,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尽早得以落实。
  六、总结提高。各地在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要注意总结本地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好的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64号)明确从6月份开始,建立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因此,各地要及时调查了解本地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并按季分析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要问题要及时反映。省局拟在今年下半年对全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再就业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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