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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8]3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6
实施时间: 2008-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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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第二点要求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的企业,不包括我省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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