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6]1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3-24
实施时间: 2006-3-2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5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支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税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云地税二字[200 2003/10/1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吉国税发[2004] 2004/2/23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 2024/9/25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鄂国税发[2000] 2000/4/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 渝国税发[2004] 2004/3/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 渝国税函[2003] 2003/9/1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鲁地税函[2001] 2001/8/16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深地税发[2003] 200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