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4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挪威奥德费尔公司与江苏嘉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液体化工码头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营及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18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 中税协发[2016] 2016/10/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黔地税发[2009] 2008/1/1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十一项企业 沈地税发[2004] 2004/11/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浙地税函[2008] 2008/1/1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财税[2016]114号 2016/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情况的 黑财税[2009]19 2009/8/2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冀地税发[2005] 2005/7/3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安 陕财税[2008]53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