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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49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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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是由韩国国都化学株式会社、日本旭电化工业株式会社2002年4月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36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9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环氧树脂、环氧树脂的加工制品、多元醇树脂、多元醇树脂的加工制品、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等其它关联制品,销售自产产品。
  2006年12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5456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860万美元(增加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7499万美元。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8条第5款、第11款。经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苏信会外验字[2007]第249号),截至2007年12月14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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