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05]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9-28
实施时间: 2005-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9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旧机动车价格评估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青价费[2005]105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市场经营单位对入场交易的车辆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成交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交易额的1.2%,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市场经营单位应对入场交易的车辆提供车位,并免费看管,提供买卖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代办交易车辆过户手续、档案提取、挂牌,为外地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等服务。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收费。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按规定收取评估费,收费标准为交易总额0.8%。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下达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技术操作规范,统一使用省价格鉴证机构确认的专用软件。
  三、本规定自2005年9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旧机动车市场和价格评估机构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公布其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2020]21 2020/7/2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粤财综[2003]13 2003/9/28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 黑价明传[2015] 2015/6/30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 沪价费[2016]8号 2016/7/20
关于发布《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拓展导则[2024]》的 中估协发[2026] 2024/11/19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国家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 苏财综[2003]14 2003/11/25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 黑财综[2012]6号 2012/2/1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 甘价电[2008]5号 2008/1/27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 豫政文[1996]24 1996/12/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 津价检[2014]37 20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