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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4
实施时间: 2002-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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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济国税发[2001]264号)收悉。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所得税前扣除2001年10月底前发生的应收话费坏帐损失问题,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申报的符合有关条件的应收话费坏帐损失227169354.20。此复。
  附件: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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