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9]98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0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9〕428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规格:170mm×75mm,一联,50份/本)收费标准为每本3.4元。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469号)第二点规定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5mm,联体两联50份/本,07版)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 京财协[1995]23 1995/11/2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鲁价费发[2012] 2012/5/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 粤价函[2010]13 2010/3/15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 陕价行函[2012] 2012/7/4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 黑价联[2012]13 2012/3/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党政专用电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 闽价服[2011]34 2011/9/1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 琼发改收费[200 2004/3/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京发改[2011]41 2011/3/2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 黑财办[2021]3号 2021/3/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 鲁发改成本[202 20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