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6]4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京办字[2006]3号)文件第101项要求,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到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协会需到民政局社团办登记注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需到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登记,颁发《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凭以上取得的资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为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对现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2004年度内资业户地方税务 穗地税函[2004] 2004/2/1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 冀地税函[2003] 2003/9/1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税务 苏地税函[2008] 2008/9/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 深地税发[2007] 2007/6/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 2009/4/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扩大范围的通 2014/10/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 浙地税函[2010] 2010/2/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 京地税票[2003] 2003/4/11
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9 2006/5/2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