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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函[2004]36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30
实施时间: 2004-11-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8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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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88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除省国税局明确的单位报请省国税局审批外,其他企事业单位通讯费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发给在职员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可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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