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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1997]56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7-12-31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93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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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朱容基副总理关于“养老保险基金除保留2个月周转金以外,要全部购买国库券。存在银行的2个月周转金的沉淀部分,银行要给予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现行利率为2.88%)。1998年1月1日以前存入的活期存款,以1月1日为界分段计息。计、结息办法按单位活期存款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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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ugustus_yao   2011年7月14日
这个文件现在是否失效了?有没有人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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