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7]22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4
实施时间: 2007-12-14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文中涉及纳税核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等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但是,经过税务检查土地增值税退税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实行核定征收的,在市局没有统一确定核定征收率前,由各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七条执行。
  2.主管地方税务所(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6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综合二科(或综合科)。综合二科(或综合科)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附件:(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经过税务检查土地增值税退税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31
实施时间:2016-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 济国税发[2006] 2006/7/6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 山东省税务局地 1952/5/2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青国税发[2006] 2006/4/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 鄂国税函[2006] 2006/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琼府[2016]22号 2016/2/2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 黑地税联[2005] 2005/9/6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宁波市房地产建 甬建笺[2023]25 2023/3/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国税发[2009] 2009/5/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京地税征[2005] 2005/7/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