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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1]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0
实施时间: 2000-8-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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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信企业从事“集中受理”业务,其受理并取得“客户代表”支付的全部价款后,准许凭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其他电信企业出据的分割收入合法结算凭证作相应减除,以其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照章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鉴于“集中受理”业务实际结算方式的特殊情况,准许上述向“客户代表”结算收取全部价款的电信企业,自其取得第一次“集中受理”业务收入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办理照章缴纳营业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按照《文件目录》第二条第二十四项执行: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6]4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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