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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6
实施时间: 2005-3-1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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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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