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5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8
实施时间: 2005-1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一、 根据《通知》规定,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市局审批;市局机关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总局审批。经总局(市局)审批后,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据北京市地方政策实行统一管理。
  二、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国税系统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2005年11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 闽价房[2008]34 0001/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12/17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 沪发改价督[201 2011/3/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杭政办[2013]3号 2013/9/1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绿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三期]销售价 黔价房[2010]76 2010/6/5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区配 青价格[2014]31 0001/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津财税政[2008] 2008/3/2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政策有关问 黑财农村[2008] 2008/4/2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 2005/6/6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