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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6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8
实施时间: 2005-11-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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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为推进北京地区贸易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经研究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选择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对上述企业自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二、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应将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与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比对相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人工对审时应核对企业申报表“收汇核销单编号”与纸质出口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三、对于出口企业于2005年9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各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做好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以及纸制单证的核对工作。
  四、请你们在试点期间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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