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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3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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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
  2002年12月31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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