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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6]19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6-6
实施时间: 2006-6-6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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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未变更《收费许可证》和未收费公示的,不得继续收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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