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9]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30
实施时间: 2009-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4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文件第三条规定,省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发布,同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各市(县)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市(县)委宣传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发布名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报送2015年度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材料的通知 财文资函[2016] 2016/5/1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 豫政办[2016]98 2016/6/1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湘财税[2009]69 2009/10/27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企业国 苏政办发[2009] 2009/11/1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5] 2015/12/2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委 苏财税[2010]1号 2010/1/2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 津国税发[2009] 2009/9/2
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字[200 2009/6/2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 吉国税函[2010]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