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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9]29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54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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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通过本通知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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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dymjl   2009年11月23日
这个文件,基本明确了范围,有利于实际操作,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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