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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卫规财发[2002]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 2002-9-20
实施时间: 2002-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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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行为,增加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数量、总金额等。
  三、住院患者的药品价格清单,可在出院结算费用时向患者提供,也可在住院期间定期向患者提供;门(急)诊患者药品价格清单,可在提供医院门诊收费收据时作为附件向患者提供,也可将已划价的、并标明价格的处方底联向患者提供。
  四、中药饮片价格清单可以处方底联的形式向患者提供,要标明饮片剂量、剂数及总费用。
  五、医疗机构要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有条件的疗机构,可通过使用触摸屏、磁卡等技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查询系统,方便病人查询。
  六、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研究既能让患者清楚、明白,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减少成本,方便患者的其他提供药品价格清单的办法。
  七、药品价格清单要明晰、清楚,手工书写的字迹要工整。
  八、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医疗机构要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疗机构要按照不高于药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零售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增强服务观念,切实做好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清单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落实工作。各地要依据本规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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