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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7-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3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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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朝阳、海淀、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国税函[2006]404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6]1247号
)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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