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09]2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9-18
实施时间: 2009-9-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0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2009]22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3]248号)中关于“在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和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的规定不再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2003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对非雇员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追缴。
  营业税起征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的通知 金办发[2024]94 2024/9/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 鲁地税函[2001] 2001/6/29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 2021/5/25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 哈地税发[2006] 2006/4/7
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 2024/2/9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财税[2010]91 2010/1/18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1 2008/1/1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 财会[2017]20号 2017/6/22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09]110号 2008/1/1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穗财法[2010]46 20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