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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7]3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2-13
实施时间: 2007-12-13
失效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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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你会《关于要求同意执行道路客运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请示》(浙道协〔2007〕9号)悉。根据《关于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6〕132号)规定和近年来燃油价格上涨情况,同意对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0#柴油价格变动情况,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0.015元/人公里。
  二、今后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2007年11月1日国家调整的我省0#柴油价格为基数,每升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两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具体票价的计算公式为:
  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四、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10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票价调整前不少于5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浙价服[2009]121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2009-4-20
实施时间:2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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