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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5]3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7
实施时间: 2005-2-7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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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1号)转发给你们,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车辆丢失后,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4〕271号)中第五点的规定,于发生丢失之日起20天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车辆的税务注销手续。
  纳税人可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提出退税申请,其丢失车辆当年应纳税款的金额为1月1日至办理注销手续当月的税款。如果纳税人丢失车辆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尚未缴纳的,需缴纳(补缴)税款(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一并计算征收)后方可办理车辆的税务注销手续。
  二、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时,需提交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受理车辆丢失的受理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退(抵)税款申请表》。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包括各区地税局征收前台或广东发展银行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以及好易、交费易、e路通等自助终端机上出具的缴纳车船使用税税款的原始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车辆当年已在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需到缴纳税款的区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及退税手续;丢失车辆当年已通过广东发展银行或在好易、交费易、e路通自助终端机上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需到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及退税手续。
  四、计算车船使用税退税金额的起止时间为:从公安部门出具车辆丢失受理回执的次月起至当年的12月底止。
  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丢失的,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1月20日  粤地税函[2005]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0]2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8
实施时间: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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