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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4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6-21
实施时间: 2001-6-21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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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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