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建设部
发文时间: 1992-6-3
实施时间: 1992-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2年6月3日,建设部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号文的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财综[2008]36 2008/1/1
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03/4/25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 财综[2014]56号 2014/8/2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 川财综[2006]13 2006/6/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家税务系统 湘价费[2011]12 2011/1/2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哈政发[2010]8号 2010/6/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0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 桂财税[2018]20 2018/6/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 沪财预[2007]36 200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五批不征营业税的行 桂财税[2007]85 200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