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9]1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9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掌握不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等有关规定,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批准征用之日是指依据不同的耕地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批准征用的日期。
  以土地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未签订合同的,应由受让方从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三、应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
  四、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的范围
  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五、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 2009/4/2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4] 2004/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青国税发[2006] 2006/4/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1/4/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问 鲁地税一字[199 1998/1/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厦地税函[2010] 2010/9/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 金地税政[2004] 2004/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 川地税发[2009] 2008/1/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2013/11/22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宁地税发[2007] 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