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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47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81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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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
粤财法[2009]128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公共交通车船按全省统一规定,2009年度车船税减半征收。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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