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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关于审计部门是否有权对城乡信用社进行审计并罚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银条法[1998]4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8-9-21
实施时间: 1998-9-2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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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
  你行报来的《关于审计部门是否有权对城乡信用社进行审计并罚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审计下列国有金融机构:(一)国家政策性银行;(二)国家商业银行;(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有下列情形:(一)国有资产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国有资产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
  二、城乡信用社如果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权对之进行审计,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如果城乡信用社不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审计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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