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9]19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3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审批机关的确定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我市审批机关确定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
  二、备案管理部门的确定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应该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备案工作负责部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各地国际税收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新增报表问题
  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年上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6)。为统一报送时间,各单位上报市局(国际税务处)当年报表时间定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鲁国税发[2009] 2009/10/2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限 津国税外[2001] 2001/4/24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 甘地税发[2009] 2009/11/2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2/29
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11/1
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71 2013/12/1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业务上 2011/2/28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 甘国税函发[200 2009/3/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粤地税函[2005] 2005/2/2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 鲁地税发[2010] 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