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8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4-20
实施时间: 1992-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铁道部门实行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制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审查发证费每证30元。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的印刷、发证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等费用的开支。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铁道系统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1号 2015/1/27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26 1992/7/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云财综[2009]16 2009/12/14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 1992/4/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 沪财预[2009]42 2009/5/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4/9/29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 长发改[2015]43 2015/7/6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0]20号 2010/5/7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8 1992/5/1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湘财综[2006]60 200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