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8]21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11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六款所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保留检测合格后,退还已征增值税税款的管理模式;对《通知》中新增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事宜。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增值税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地要加强对《通知》的宣传工作,对符合《通知》第三、四条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企业,审核合格后,要在年底前及时办理对2008年7月1日后已征增值税税款的退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中国财务官王骏   2009年12月29日 +25金币
实施时间怎么会是2009年12月29日?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 粤国税函[2008] 2008/11/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 津国税流[2001] 2001/12/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企业所得 鄂国税函[2011] 2011/1/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 粤国税函[2007] 2007/8/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 2012/2/2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湘国税发[2008] 2009/1/1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 浙经贸资源[200 2007/7/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闽地税发[2009] 2009/4/2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 厦国税函[2005] 2005/1/27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 湘经资源[2004] 200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