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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纳税人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9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4-1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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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广州市地方税收工作,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敦促以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一、凡在广州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已超过30日尚未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由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超过30天尚未申报办理变更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存在经营行为、发生纳税义务但尚未申报办理临时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于2005年4月28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税务登记点(见附件)补办有关地方税务登记手续,将免予处罚。纳税人凡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项又不依时补办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地址和联系电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先烈东路190号沙河顶粤海凯旋大厦五楼 12366-2、87252008
  天河区登记点 水荫四横路110号二楼 37285040
  东山区登记点 广九大马路4号一楼 83820353
  荔湾区登记点 西华路66号西华苑二楼 81042079
  越秀区登记点 诗书路9号二楼 81902881
  海珠区登记点 广州大道南917号二楼 89000257
  芳村区登记点 浣花西路1号一楼 81506212
  白云区登记点 政通路47号三楼 86366897
  黄埔区登记点 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一楼 82376005
  开发区登记点 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中座213室 82113992
  外商企业登记点 广仁路1--7号广仁大厦二楼 83379317
  市工商登记点 天河路112号一楼 855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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