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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发[2009]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
实施时间: 2009-9-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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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中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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