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3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0
实施时间: 2005-6-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反映,我省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及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专利规费。现对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的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业代理业务,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委托人收取专利规费,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中“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沪财采[2015]12 2015/3/17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 青财采[2015]11 2015/7/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2/5/13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2016/9/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 青财教[2015]50 2016/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苏财规[2011]45 2012/1/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8]2号 2018/3/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津财采[2010]53 2011/1/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3/1/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沪财采[2016]13 2016/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