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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6]1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4
实施时间: 2006-7-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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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机动车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好发票的缴销、发售工作,确保新版《机动车发票》按时启用。
  三、新版《机动车发票》为机打票,省局已将开票软件及软件操作说明放在省局89.16.16.9服务器“征管处\下载\蒙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各地征管部门、信息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做好新版《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的下发、安装及培训工作。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发票用前宣传、培训,用中指导、管理,用后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新版《机动车发票》顺利使用。
  五、新版《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销售价格省局已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批。在收费标准未批复前,各地暂按每份1.1元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后,按批复价格与纳税人结算,也可在纳税人续购发票时抵减多收工本费。
  六、各地在推行新版《机动车发票》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省局联系人:征管处:蒙琳 0851-6906027
  信息中心:甘瑞新 0851-6900133转812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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