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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3-27
实施时间: 199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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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入境签证费
  中央部门一类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者)来华入境签证通知由国家旅游局核发;地方一类社的签证通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核发。入境签证费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10人以上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5元;
  2.2至9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10元;
  3.1人入境签证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20元。
  二、星级标牌工本费(含星级证书费)
  1.四、五星级标牌每块1080元;
  2.一、二、三星级标牌每块930元。
  三、旅游主管部门收取的入境签证费和星级标牌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旅游企业收取的签证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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