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07]32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3
实施时间: 2007-1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0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一律按3%计算。(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即:
  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3%-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适用税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三、对同时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非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房地产企业,要分别计算,当经济适用房预缴企业所得税为负数时,可以与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后一并申报纳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陕国税函[2007] 2007/4/29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甘国税发[2005] 2005/8/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 2006/5/1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 吉国税函[2008] 2008/12/8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国信通信企业若干企业所得税业 湘国税函[2000] 1999/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 鄂地税发[2008] 2008/3/3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绿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三期]销售价 黔价房[2010]76 2010/6/5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 津价管[2010]14 2010/9/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杭政办[2013]3号 2013/9/11